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1年度,447號
PTDV,111,司促,447,202201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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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447號
債 權 人 台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明忠 


債 務 人 陳保永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柒仟玖佰肆拾肆元,及自支付
  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
  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查債務人向債權人申請租用台灣大哥大門號0000000000。
㈡、惟債務人嗣未依約繳納費用,共計欠費7944元,經債權人多
  次催討,債務人均置之不理。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8  日
 
         司法事務官 湯明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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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