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促字第424號聲 請 人即 債權 人 吉隆鋼鐵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秀菊 上列聲請人與陳建佑即建祐工程行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一、請提出債務人陳建佑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4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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