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1年度,424號
PTDV,111,司促,424,202201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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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促字第424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吉隆鋼鐵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秀菊 
上列聲請人與陳建佑即建祐工程行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
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
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債務人陳建佑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4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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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吉隆鋼鐵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鋼鐵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