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1年度,414號
PTDV,111,司促,414,202201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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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促字第414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屏東縣枋山地區農會

法定代理人 戴正一 
代 理 人 龔玲虹 
上列聲請人與呂義阮嬪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與債務人有約定一期未給付即喪失期限利益,視為全
  部到期之約定條款(即加速條款)。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5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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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