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1年度,411號
PTDV,111,司促,411,202201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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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411號
債 權 人 柏特光電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辜雅珍 


債 務 人 路佳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古玉鳳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陸拾參萬壹仟肆佰元,及自支
  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 計算之
  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
  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8  日
 
         司法事務官 湯明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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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路佳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柏特光電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佳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