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1年度,380號
PTDV,111,司促,380,202201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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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促字第380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上列聲請人與陳華倫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
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
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得請求債務人給付本案門號0000-000000 之專案補貼
  款新臺幣8,171元之債權釋明文件及計算式。
二、請提出得請求債務人給付本案門號0000-000000 之專案補貼
  款新臺幣15,023元之債權釋明文件(即原3G合約剩餘補貼款
  )。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4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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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