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促字第380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上列聲請人與陳華倫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
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
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得請求債務人給付本案門號0000-000000 之專案補貼
款新臺幣8,171元之債權釋明文件及計算式。
二、請提出得請求債務人給付本案門號0000-000000 之專案補貼
款新臺幣15,023元之債權釋明文件(即原3G合約剩餘補貼款
)。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4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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