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1年度,379號
PTDV,111,司促,379,20220128,1

1/1頁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379號
債 權 人 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債 務 人 鄭蓮順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柒萬伍仟零柒拾陸元,及其中
  :
㈠、新臺幣伍萬伍仟參佰參拾伍元部分,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八月
  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
㈡、新臺幣壹萬零肆佰貳拾柒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二年二月六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
㈢、新臺幣玖仟參佰壹拾肆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一年十一月六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
㈣、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收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8  日
 
         司法事務官 湯明錦

1/1頁


參考資料
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顧問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