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1年度,369號
PTDV,111,司促,369,202201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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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369號
債 權 人 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債 務 人 簡皓崇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萬玖仟伍佰肆拾柒元,及自
  民國一百零五年五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
  5 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
  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
  ,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 條第1 項
  定有明文。經查聲請狀內附專案補償款繳款單請求專案補償
  款新台幣19,988元,惟依行動電話服務申請書約定之專案補
  貼款最高僅新台幣17,700元,請求金額逾約定部分於法無據
  應予駁回。
四、債權人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以
  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五、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
  院提出異議
六、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8  日
 
         司法事務官 湯明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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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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