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1年度,363號
PTDV,111,司促,363,202201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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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363號
債 權 人 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債 務 人 孫宇澤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萬壹仟陸佰玖拾捌元,及其
  中:
㈠、新臺幣伍仟捌佰伍拾壹元部分,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十月二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
㈡、新臺幣伍仟捌佰肆拾柒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十月二日
  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
㈢、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對於命令,得於收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8  日
 
         司法事務官 湯明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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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顧問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