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1年度,351號
PTDV,111,司促,351,202201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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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351號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翁健  


債 務 人 楊偉琮 

      楊穎慧 

      楊穎芳 

一、債務人等應於繼承繼承楊振煌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連
  帶清償新臺幣貳仟捌佰零柒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九年十二月
  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並
  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
  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茲因聲請人業蒙行政院金融堅督管理委員會核准概括承受
  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特此敘明。
㈠、緣案外人楊振煌於民國94年1 月14日向聲請人借款額度新臺
  幣30000 元整。手續費直接計入相對人尚未清償之本金餘額
  。每月應繳納最低應付款為實際可動用借款額度之2.00%,
  若相對人動用之借款金額低於上開之最低應付款時,則以動
  用之借款金額為最低應付款;若相對人於動用借款額度後所
  生之借款債務( 含利息及各項費用) 超過聲請人所准相對人
  之實際可動用借款額度,且差額超過最低應付款時,相對人
  當月之最低應付款即為此差額。期間如未依約繳納最低應付
  款時,相對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視為全部到期,應立即償
  還全部借款;且延滯利息改依年利率15.00 %計付。
㈡、按繼承因被繼承死亡開始,繼承人自繼承開始時,除本法
  令有規定外,承受繼承財產上之一切權利、義務。但權
  利、義務專屬於被繼承人本身者,不在此限。繼承對於
  繼承人之債務,以因繼承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民法
  第一一四七及一一四八條前段明文。案外人楊振煌於民國
  110 年5 月10日死亡,依法相對人楊偉琮楊穎慧楊穎芳
  ,自該日,以因繼承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
㈢、上開借款相對人現尚欠聲請人新臺幣2807元整,及自民國
  109 年12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之利息迄未清償,依約定事項
  第十條第1 項視為全部到期;依法相對人自應負給付責任,
  並應給付上開借款之延滯利息。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8  日
 
         司法事務官 湯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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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