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1年度,341號
PTDV,111,司促,341,202201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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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341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債 務 人 吳金峻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拾伍萬貳仟伍佰壹拾柒元,
  自民國九十六年五月十六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
  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零四年
  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
  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債務吳金峻於民國92年04月29日向聲請人簽訂信用貸款
  ,約定債務人可於一定額度內使用金融卡提款或進行現金
  帳交易,並於次月相當期日需繳還最低應繳金額。有關借款
  期限、還款金額、繳息方式及利息、違約金之計算等約定均
  記載於現金卡信用貸款約定書。詎料債務人自民國96年04月
  15日起即未依約繳款,經聲請人迭次催索,債務人均置之不
  理,依信用貸款約定書第九條第一款約定債務人已喪失期限
  利益,視為全部到期。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8  日
 
         司法事務官 湯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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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