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1年度,34號
PTDV,111,司促,34,202201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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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34號
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債 務 人 張燕珠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萬壹仟叁佰陸拾陸元,及其
  中新臺幣壹萬零伍佰壹拾肆元,自民國一百一十年十一月二
  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當
  期(月)繳款發生延滯時,計付違約金新臺幣參佰元,連續
  二個月發生繳款延滯時,第二個月計付違約金新臺幣肆佰元
  ,連續三個月發生繳款延滯時,第三個月計付違約金新臺幣
  伍佰元,惟收取期數最高以三期為上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
  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
  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緣債務人張燕珠於民國108 年5 月24日向聲請人請領信用卡
  使用(MASTER CARD :NO :0000-0000-0000-0000 ),依約
  定債務人得於該信用卡特約商店刷卡消費或向指定辦理預借
  現金之機構預借現金。債務人應於當期繳款截止日前向聲請
  人清償,逾期應自各筆帳款入帳日起給付按年息15% 計算之
  利息,並依帳單週期收取違約金,惟每次連續收取期數最高
  以三期為上限,違約金之計算方式為:當期( 月) 繳款發生
  延滯時,計付違約金300 元;連續2 個月發生繳款延滯時,
  第2 個月計付違約金400 元,連續3 個月發生繳款延滯時,
  第3 個月計付違約金500 元,有預借現金者則應另給付依照
  每筆預借現金金額之3.5%加上新臺幣100 元計算之手續費。
㈡、詎債務人自申請信用卡使用至110 年10月2 日止共消費簽帳
  10,514元整均未按期給付。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7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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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