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1年度,330號
PTDV,111,司促,330,202201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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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330號
債 權 人 景華股份有限公司即景華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以明 


債 務 人 黃顗璋 


      陳子軒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壹萬陸仟壹佰柒拾伍元,
  及自民國一百零九年十月十日起至民國一百一十年七月十九
  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利息,另自民國一百一十
  年七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6計算之利
  息,及滯納金新臺幣貳仟伍佰元,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
  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
  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4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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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景華股份有限公司即景華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景華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華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景華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華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