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330號
債 權 人 景華股份有限公司即景華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以明
債 務 人 黃顗璋
陳子軒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壹萬陸仟壹佰柒拾伍元,
及自民國一百零九年十月十日起至民國一百一十年七月十九
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利息,另自民國一百一十
年七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6計算之利
息,及滯納金新臺幣貳仟伍佰元,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
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
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4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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