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325號
債 權 人 大方藝彩行銷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黎瑞美
債 務 人 劉邦毅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肆萬參仟貳佰參拾壹元,及自
民國一百一十年六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
分之16計算之利息,暨逾期滯納金新臺幣壹仟捌佰元及違約
金新臺幣肆仟參佰貳拾參元,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
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2 日
司法事務官 湯明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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