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1年度,317號
PTDV,111,司促,317,202201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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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317號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債 務 人 張文義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伍萬壹仟參佰肆拾柒元,及其
  中①新臺幣壹萬肆仟捌佰陸拾貳元、②新臺幣參萬參仟陸佰
  捌拾肆元部分,自民國一百一十年十二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①8.75、②15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
  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收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8  日
 
         司法事務官 湯明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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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