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1年度,25號
PTDV,111,司促,25,202201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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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25號
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債 務 人 楊長紘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萬肆仟貳佰零肆元,及其中
  新臺幣伍萬玖仟貳佰伍拾元,自民國( 下同) 一百一十年十
  二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當期( 月) 繳款發生延滯時,計付違約金新臺幣( 下同) 參
  佰元;連續二個月發生繳款延滯時,第二個月計付違約金肆
  佰元,連續三個月發生繳款延滯時,第三個月計付違約金伍
  佰元,惟每次連續收取期數最高以三期為上限,並賠償督促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
  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緣債務人楊長紘於民國109 年8 月17日向聲請人請領信用卡
  使用(VISA CARD :NO :4751-6101-0901-7268 ),依約定
  債務人得於該信用卡特約商店刷卡消費或向指定辦理預借現
  金之機構預借現金。債務人應於當期繳款截止日前向聲請人
  清償,逾期應自各筆帳款入帳日起給付按年息15% 計算之利
  息,並依帳單週期收取違約金,惟每次連續收取期數最高以
  三期為上限,違約金之計算方式為:當期( 月) 繳款發生延
  滯時,計付違約金300 元;連續2 個月發生繳款延滯時,第
  2 個月計付違約金400 元,連續3 個月發生繳款延滯時,第
  3 個月計付違約金500 元。
㈡、詎債務人自申請信用卡使用至110 年8 月22日止共消費簽帳
  59,250元整均未按期給付,雖屢經催討,債務人均置之不理
  。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2  日
 
         司法事務官 湯明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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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