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18號
債 權 人 亞太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鵬
債 務 人 宋峻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萬壹仟伍佰捌拾壹元,及其
中新臺幣肆仟貳佰玖拾參元,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
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
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債務人宋峻瑋向聲請人申請電信服務使用,門號0000000000
,累積多期帳款未繳已違反契約相關規定,幾經催討仍未獲
清償,迄今尚有電信費4293元,專案補償款17288 元,共計
新臺幣21581 元未作繳納。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7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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