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1年度,166號
PTDV,111,司促,166,202201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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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166號
債 權 人 摩根聯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文明 
代 理 人 陳家昱 
債 務 人 曹靜惠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柒萬壹仟柒佰零玖元,及自民
  國九十五年九月二十七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
  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9.71 計算之利息,另自民國一百零
  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之利
  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
  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7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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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摩根聯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