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1年度,161號
PTDV,111,司促,161,202201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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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161號
債 權 人 摩根聯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文明 
代 理 人 陳家昱 
債 務 人 林豊富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陸萬零玖拾玖元,及其中
  :
㈠、新臺幣壹拾貳萬陸仟捌佰參拾柒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九月
  二十七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週年利率
  百分之19.71 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
㈡、新臺幣參萬參仟貳佰陸拾貳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三月十四
  日起至民國九十五年四月十三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8.2
  5 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九十五年四月十四日起至民國一百零
  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利息,自
  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
  15計算之利息。
㈢、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
  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2  日
 
         司法事務官 湯明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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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摩根聯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