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1年度,141號
PTDV,111,司促,141,202201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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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141號
債 權 人 裕富數位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國興 



債 務 人 陳彥誌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陸萬肆仟肆佰參拾貳元,及其
  中新臺幣陸萬肆仟元部分,自民國一百一十年十二月二十八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暨按日
  息萬分之4.3 計收之違並約金,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收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2  日
 
         司法事務官 湯明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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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裕富數位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