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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10年度,51號
PTDV,110,重訴,51,202201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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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訴字第51號
原   告 財團法人臺灣省屏東縣私立日新高級工商職業學校

法定代理人 蔡淑霞 
訴訟代理人 鄭曉東律師
      魏緒孟律師
被   告 蔡芸  
訴訟代理人 李慶榮律師
      劉建畿律師
被   告 蔡雅麗 
      蔡雅慧 
      鄭瓊瑛 
      蔡純  


      蔡志恒 


上三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樓嘉君律師
受 告 知
訴 訟 人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潮州稽徵所

法定代理人 盧貞秀 
受 告 知
訴 訟 人 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

法定代理人 彭富源 
訴訟代理人 陳忠勝律師
當事人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
二、上列案件雖經本院於民國110 年11月1 日辯論終結,惟因被 告蔡芸於辯論終結後具狀請求傳喚證人,爰依前述規定再開 言詞辯論。
三、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薛侑倫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5 日
書記官 沈詩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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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