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訴字第51號原 告 財團法人臺灣省屏東縣私立日新高級工商職業學校法定代理人 蔡淑霞 訴訟代理人 鄭曉東律師 魏緒孟律師被 告 蔡芸 訴訟代理人 李慶榮律師 劉建畿律師被 告 蔡雅麗 蔡雅慧 鄭瓊瑛 蔡純 蔡志恒 上三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樓嘉君律師受 告 知訴 訟 人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潮州稽徵所法定代理人 盧貞秀 受 告 知訴 訟 人 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法定代理人 彭富源 訴訟代理人 陳忠勝律師當事人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辯論。 理 由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二、上列案件雖經本院於民國110 年11月1 日辯論終結,惟因被 告蔡芸於辯論終結後具狀請求傳喚證人,爰依前述規定再開 言詞辯論。三、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薛侑倫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5 日 書記官 沈詩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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