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許可處分受監護宣告人不動產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監宣字,110年度,315號
PTDV,110,監宣,315,202201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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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監宣字第315號
聲 請 人 白明華 

相 對 人 柳通  

上列聲請人聲請許可處分受監護宣告人不動產事件,聲請人應於
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
聲請:
聲請人白明華應於收受本裁定之翌日起10日內,查報並補正受監
護宣告人柳通所有坐落屏東縣○○鄉○○段000 地號土地之鄰地
交易實價登錄資料或市場現值,及具狀說明欲出售之價格為何,
以便憑核不動產售價是否相當。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8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廖文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8  日
                書記官 許珍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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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