拋棄繼承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繼字,110年度,1776號
PTDV,110,司繼,1776,202201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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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繼字第1776號
聲 明 人 吳麗娜 

      吳能賢 

      吳勝豐 

      吳淑萍 

上列聲明人聲明拋棄繼承事件,除就聲明人吳麗娜吳淑萍之部
分准予備查外,就聲明人吳能賢吳勝豐之部分爰裁定如下:
主 文
聲明駁回。
聲明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聲明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繼承人得拋棄其繼承權;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左列 順序定之:㈠直系血親卑親屬。㈡父母。㈢兄弟姊妹。㈣祖 父母;前條所定第一順序之繼承人,以親等近者為先;第11 38條所定第一順序之繼承人中有拋棄繼承權者,其應繼分歸 屬於其他同為繼承之人;第一順序之繼承人,其親等近者均 拋棄繼承權時,由次親等之直系血親卑親屬繼承,民法第11 74條第1 項、第1138條、第1139條、第1176條第1 項、第5 項分別定有明文。是向法院聲明拋棄繼承權之前提,必須聲 明人於聲明時業已取得繼承權,倘聲明人並未取得繼承權, 當不得向法院聲明拋棄繼承,自不待言。
二、本件聲明意旨略以:聲明人為被繼承吳金庭(男,民國00 年0 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生前最後 住所:屏東縣○○鄉○○路000 巷0 號)之繼承人,被繼承 人於110 年10月15日死亡,聲明人自願拋棄繼承權,爰依法 向本院聲明拋棄繼承權,請准予備查云云。
三、經查,本件聲明人吳麗娜吳淑萍主張渠等分別為被繼承人 之配偶及子女,為當然繼承人及第一順位繼承人,渠等聲明 拋棄繼承於法並無不合,應准予備查,合先敘明。另聲明人 吳能賢吳勝豐被繼承人之兄弟,惟查被繼承人尚有其他 子輩繼承人即吳振杰未向本院聲明拋棄繼承,此有本院職權 調取案件索引卡查詢證明、戶籍資料附卷可參。揆諸首揭規 定,被繼承人既尚有上開繼承順位在前之子輩繼承人吳振杰 未聲明拋棄繼承,則聲明人吳能賢吳勝豐既為繼承順位在 後之繼承人,依法尚未取得繼承權,是渠等向本院聲明拋棄 繼承,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 項前段,裁定 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5 日
家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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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