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繼字第1704號
聲 明 人 柯進發
柯龍井
柯楚煬
上列聲明人陳報遺產清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明駁回。
聲明程序費用由聲明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繼承人得拋棄其繼承權。繼承之拋棄,溯及於繼承開始時 發生效力。民法第1174條第1項、第1175條定有明文。二、查聲明人聲明陳報被繼承人柯炳炎之遺產清冊,惟查本件被 繼承人柯炳炎於民國110 年10月11日死亡,聲明人等前向本 院具狀聲明拋棄對被繼承人柯炳炎之繼承權,業經本院以11 0 年度司繼字第1859號准予備查在案,此有本院案件索引卡 查詢清單在卷可參。是上開聲明人等既已拋棄繼承,溯及於 繼承開始時即發生效力,渠等已非繼承人,自無從再依民法 第1156條第1 項規定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法院,是其聲明於法 不合,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6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