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拍字,110年度,176號
PTDV,110,司拍,176,202201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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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拍字第176號
聲 請 人 洪莊美英
相 對 人 李水川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稱最高限額抵押權者,謂債務人或第三人提供其不動產為 擔保,就債權人對債務人一定範圍內之不特定債權,在最高 限額內設定之抵押權。民法第881 條之1 第1 項定有明文。 次按抵押權人聲請拍賣抵押物,在一般抵押,因必先有被擔 保之債權存在,而後抵押權始得成立,故祇須抵押權已經登 記,且登記之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法院即應准許之 。惟最高限額抵押,抵押權成立時,可不必先有債權存在, 縱經登記抵押權,因未登記已有被擔保之債權存在,如債務 人或抵押人否認先已有債權存在,或於抵押權成立後,曾有 債權發生,而從抵押權人提出之其他文件為形式上之審查, 又不能明瞭是否有債權存在時,法院自無由准許拍賣抵押物 (最高法院71年度台抗字第306 號裁判參照)。又最高限額 抵押權,於抵押權成立時,未必先有債權存在,不得因抵押 權之登記而逕行准許拍賣抵押物抵押權人須提出證據證明 有抵押債權存在且屆清償期而未受償,始得聲請拍賣抵押物 。末按非訟事件之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 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 補正,非訟事件法第30條之1 有明文規定。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李水川於民國83年2 月15日,以 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作為其向聲請人及第三人蔡貴 明借款之擔保,設定新臺幣(下同)120 萬元之本金最高限 額抵押權債權額比例為各2 分之1 ,存續期間為自83年2 月15日起至83年6 月8 日止,債務清償日期為83年6 月8 日 ,經登記在案,又上開抵押權於96年10月30日變更登記內容 ,第三人蔡貴明將其原債權額100 分之50其中100 分之45讓 與聲請人,變更後債權額比例為聲請人洪莊美英100 分之95 、第三人蔡貴明100 分之5 ,亦經登記在案。詎相對人屆期 仍未清償借款,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本 票、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抵押權移轉變更契約書、他項權利 證明書、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等為證。
三、經查,本件聲請拍賣抵押物,其擔保之債權種類為最高限額 抵押權,惟聲請人所提出之債權釋明文件,其中票據號碼分



別為247929、247930之本票2 紙( 票面金額均為50萬元) , 發票日期均為83年2 月8 日,早於抵押權設定之權利存續期 間83年2 月15日至83年6 月8 日,尚難認係本件最高限額抵 押權所擔保之債權;另票據號碼004900之本票1 紙( 票面金 額為237,500 元) ,發票日為85年2 月8 日,晚於最高抵押 權存續期間末日83年6 月8 日,顯非本件最高限額抵押權 所擔保之債權。經本院於111 年1 月14日裁定限期命聲請人 提出本件最高限額所擔保之債權,其債權額逾100 萬元之其 他債權釋明文件、陳明本票(票據號碼:247929、247930) 2 紙之提示日是否即為抵押權設定之清償日期83年6 月8 日 ,另應陳明相對人原向聲請人及第三人蔡貴明借款之金額、 聲請人及第三人蔡貴明之原債權比例及債權讓與後之債權比 例,並提出第三人蔡貴明出具之債權讓與證明書及向相對人 李水川債權讓與通知之通知函及收件回執影本。然聲請人 僅於111 年1 月18日具狀提出上開本票3 紙之原本到院,就 抵押權擔保範圍內之債權證明文件部分,則未提出債權額逾 100 萬元之其他債權釋明文件,亦未陳明本票(票據號碼: 247929、247930)2 紙之提示日是否即為抵押權設定之清償 日期83年6 月8 日,且亦未陳明或提出其他應補正之事項。 是依上開之說明,本件聲請擔保之債權種類係屬最高限額抵 押權,聲請人未提出抵押權擔保範圍內,並已屆清償期之債 權證明文件,致不能明瞭是否有債權存在,法院自無由准許 拍賣抵押物,是其聲請不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首揭規定及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第78條,裁定如主 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2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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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10年度司拍字第17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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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土 地 坐 落│地│ 面 積 │權 利 │ │
│ ├───┬────┬──┬──┬───┤ ├──┬──┬────┤ │備 考│
│ │縣 市│鄉鎮市區│段 │小段│地 號│目│公頃│公畝│平方公尺│範 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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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屏東縣│里港鄉 │永春│ │10 │ │0 │5 │21.00 │7分之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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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 │屏東縣│里港鄉 │永春│ │17 │ │0 │9 │64.00 │6783分│ │




│ │ │ │ │ │ │ │ │ │ │之90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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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