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拍字,110年度,174號
PTDV,110,司拍,174,202201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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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拍字第174號
聲 請 人 許明仁 
代 理 人 蔡念辛律師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洪寶蓮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
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經查,債務人許坤榮業於民國90年9 月22日死亡,是請補正
  下列事項:
 ㈠其除戶謄本、繼承系統表及全部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
  事欄不可省略)
 ㈡其繼承人是否有向管轄法院聲請限定繼承或拋棄繼承之查詢
  回覆函。
 ㈢應陳報其合法繼承人或遺產管理人為本件之債務人。
二、按債權之讓與,非經讓與人或受讓人通知債務人,對於債務
  人不生效力,民法第294 條第1 項前段有明文規定。故請補
  正向許坤榮之繼承人或遺產管理人為債權讓與通知之釋明文
  件。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2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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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