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拍字第174號
聲 請 人 許明仁
代 理 人 蔡念辛律師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洪寶蓮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
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經查,債務人許坤榮業於民國90年9 月22日死亡,是請補正
下列事項:
㈠其除戶謄本、繼承系統表及全部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
事欄不可省略)。
㈡其繼承人是否有向管轄法院聲請限定繼承或拋棄繼承之查詢
回覆函。
㈢應陳報其合法繼承人或遺產管理人為本件之債務人。
二、按債權之讓與,非經讓與人或受讓人通知債務人,對於債務
人不生效力,民法第294 條第1 項前段有明文規定。故請補
正向許坤榮之繼承人或遺產管理人為債權讓與通知之釋明文
件。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2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