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拍字第174號
聲 請 人 許明仁
代 理 人 蔡念辛律師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洪寶蓮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
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本件聲請屏東縣○○鄉○○段000000地號,之最新土
地登記第一類謄本(須含抵押權效力所及之全部所有權部及
他項權利部,且資料不可遮隱,並須可確認抵押權設定之債
務人為何人。)。
二、請確認本件是否僅聲請上開土地為拍賣裁定(本件抵押權尚
有其他土地設定抵押)。
三、按債權之讓與,非經讓與人或受讓人通知債務人,對於債務
人不生效力,民法第294 條第1 項前段有明文規定。故請提
出向債務人許坤榮為債權讓與通知之通知函及收件回執影本
。
四、請提出本件聲請之原始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4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