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拍字,110年度,174號
PTDV,110,司拍,174,202201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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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拍字第174號
聲 請 人 許明仁 
代 理 人 蔡念辛律師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洪寶蓮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
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本件聲請屏東縣○○鄉○○段000000地號,之最新土
  地登記第一類謄本(須含抵押權效力所及之全部所有權部及
  他項權利部,且資料不可遮隱,並須可確認抵押權設定之債
  務人為何人。)。
二、請確認本件是否僅聲請上開土地為拍賣裁定(本件抵押權尚
  有其他土地設定抵押)。
三、按債權之讓與,非經讓與人或受讓人通知債務人,對於債務
  人不生效力,民法第294 條第1 項前段有明文規定。故請提
  出向債務人許坤榮為債權讓與通知之通知函及收件回執影本
  。
四、請提出本件聲請之原始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4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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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