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拍字,110年度,112號
PTDV,110,司拍,112,2022012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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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拍字第112號
聲 請 人 游吉祥 


相 對 人 羅月瓊 

      羅月彬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 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上開規定於最高 限額抵押權亦準用之,民法第873 條、第881 條之17分別定 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原設定義務人兼債務人羅天雄分別於民 國①81年11月23日、②84年7 月12日,以其所有之坐落屏東 縣○○鄉○○段00000 地號(權利範圍9 分之1 ),及其 上同段55建號(權利範圍全部)之不動產,作為其向原權利高雄區中小企業銀行借款之擔保,設定新臺幣(下同)① 180 萬元、②84萬元之本金最高限額抵押權存續期間為① 自81年11月20日起至111 年11月20日止、②自84年7 月7 日 起至114 年7 月7 日止,債務清償日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 定清償日期,經登記在案。嗣系爭土地(崁頂鄉過溪子段51 0-1 地號)部分,經本院以84年度訴字第618 號判決准予分 割,原設定義務人兼債務人羅天雄分別取得屏東縣○○鄉○ ○段000 地號(權利範圍全部,重測前:過溪子510-16地號 )及同段468 地號(權利範圍4830分之550 ,重測前:過溪 子510-21地號),惟系爭抵押權仍存在於分割後之各筆土地設定權利範圍9 分之1 )。嗣債務人羅天雄向原權利人高 雄區中小企業銀行借款220 萬元,借款期間為自88年7 月19 日起至99年7 月18日止,且有利息及違約金之約定。又如附 表所示之不動產,於90年5 月28日因買賣,移轉登記予相對 人羅月瓊羅月彬,依法對於抵押權不生影響。又上開債權 經原權利高雄區中小企業銀行於92年10月27日讓與第三龍星昇第五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上開抵押權亦於93年4 月1 日移轉,經登記在案。其後,系爭債權再經第三人龍星



第五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於96年4 月27日讓與第三人劉 小蘭,抵押權部分於96年6 月8 日移轉,亦經登記在案。第 三人劉小蘭並於96年6 月21日向債務人羅天雄債權讓與通 知,雖因招領逾期退回,惟上開函件係向其戶籍地址為送達 ,可認已達到其可支配之範圍,發生送達效力。然原設定義 務人兼債務人羅天雄於99年8 月24日死亡,核其合法繼承人 均已依法拋棄繼承(本院99年度繼1141號拋棄繼承案件准予 備查),嗣經本院家事法庭110 年度司繼字第1365號選任子芸律師為其遺產管理人,並確定在案。又系爭抵押權有關 土地部分之設定,經本院107 年度訴字第894 號判決,將抵 押權轉載登記如附表所示之地號,亦經登記在案。又原權 利人即第三人劉小蘭於109 年9 月7 日死亡,經其繼承人於 110 年4 月19日簽立遺產分割協議書,本件抵押權擔保之債 權由聲請人游吉祥繼承,另抵押權部分於110 年7 月26日因 分割繼承,移轉登記予聲請人游吉祥,亦經登記在案。詎前 揭欠款逾期迄今仍未清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 ,並提出借據暨授信約定書、債權讓與證明書、催告函暨收 件回執影本、本院107 年度訴字第894 號判決暨確定證明書 、繼承系統表、屏院進家慧字第1050011605號函、抵押權設 定契約書、抵押權移轉變更契約書、他項權利證明書、土地 及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等為證。
三、本件經合法通知相對人羅月瓊羅月彬、債務人黃子芸律師羅天雄遺產管理人,就上開債權額表示意見,然逾期迄 今,相對人及債務人均仍未以言詞或書面表示意見。四、本院經核上開聲請人之聲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五、爰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第23條、第24條第1 項、民 事訴訟法第85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 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8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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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10年度司拍字第11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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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土 地 坐 落│地│ 面 積 │權 利 │ 備 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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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縣 市│鄉鎮市區│段 │小段│地 號│目│公頃│公畝│平方公尺│範 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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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屏東縣│崁頂鄉 │港東│ │464 │ │0 │5 │47.57 │全部所有權人羅月瓊、羅│
│ │ │ │ │ │ │ │ │ │ │ │月彬(權利範圍各2 分│
│ │ │ │ │ │ │ │ │ │ │ │之1 );重測前:過溪│
│ │ │ │ │ │ │ │ │ │ │ │子段510-16地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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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 │屏東縣│崁頂鄉 │港東│ │468 │ │0 │2 │79.16 │4830分│所有權人羅月瓊、羅│
│ │ │ │ │ │ │ │ │ │ │之550 │月彬(權利範圍各4830│
│ │ │ │ │ │ │ │ │ │ │ │分之275 );重測前:│
│ │ │ │ │ │ │ │ │ │ │ │過溪子段510-21地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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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建物)︰ 110年度司拍字第11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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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建築式樣主│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 │ │
│ │ │ │ │ ├───────────┬─────┤權利│ 備 考 │
│編號│建 號│ 建 物 門 牌 │基 地 坐 落│要建築材料│ 樓 層 面 積 │附屬建物主│ │ │
│ │ │ │ │ │ │要建築材料│範圍│ │
│ │ │ │ │及房屋層數│ 合 計 │及用途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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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35 │平和路216巷16號 │港東段464地號 │加強磚造、│一層106.26、二層82.80 │ │全部所有權人羅月瓊、羅│
│ │ │ │ │二層樓房 │,總面積189.06 │ │ │月彬(權利範圍各2 分│
│ │ │ │ │ │ │ │ │之1 );重測前:過溪│
│ │ │ │ │ │ │ │ │子段55建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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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龍星昇第五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