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0年度,16101號
PTDV,110,司促,16101,20220114,1

1/1頁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16101號
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代 理 人 賴昱名 
債 務 人 許美連即杜承東之繼承人


      杜欣鴻即杜承東之繼承人


一、債務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杜承東之遺產範圍內連帶向債權人
  給付新臺幣貳拾柒萬柒仟柒佰陸拾捌元,及其中本金新臺幣
  陸萬玖仟參佰玖拾捌元自民國一百零九年十月二十一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暨逾期在六個
  月以內者,並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
  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於繼承被繼承人杜承
  東之遺產範圍內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
  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4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

1/1頁


參考資料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