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0年度,15963號
PTDV,110,司促,15963,202201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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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15963號
債 權 人 裕邦信用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載霆 
代 理 人 蘇偉譽 
債 務 人 瑪發里‧卡邦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萬柒仟零壹拾陸元,及其中
  新臺幣壹萬壹仟參佰貳拾陸元部分,自民國一百零九年九月
  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並
  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收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7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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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裕邦信用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