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0年度,15495號
PTDV,110,司促,15495,2022012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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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15495號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債 務 人 林軒儀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陸萬肆仟參佰貳拾伍元,及其
  中新臺幣伍萬玖仟玖佰玖拾陸元部分,自民國一百一十年十
  一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4.88 計算之
  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收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8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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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