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0年度,14412號
PTDV,110,司促,14412,2022012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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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14412號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翁健  
代 理 人 周立根 
債 務 人 柯淑娥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拾伍萬參仟伍佰捌拾參元,
  及其中:
㈠、新臺幣陸萬參仟陸佰零柒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十二月二十
  七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
  之20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
㈡、新臺幣壹拾捌萬玖仟玖佰柒拾陸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十二
  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九十五年一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
  個月以內者,並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
  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㈢、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
  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8  日
 
         司法事務官 湯明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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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