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0年度,13516號
PTDV,110,司促,13516,2022011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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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13516號
債 權 人 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源森 


債 務 人 王慧慈 


      王慧芳 


一、債務人等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貳拾萬零參佰肆拾元,
  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九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
  分之16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
  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4  日
 
         司法事務官 湯明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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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