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派下權存在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9年度,470號
PTDV,109,訴,470,2022012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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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470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祭祀公業曾華廷

法定代理人 曾盛康 
被上訴人
即 原 告 曾黌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派下權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
0 年12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
益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881,513 元(計算式:[ ﹝1464+10
77﹞×5100+1610×1300] ×1/8 =0000000 ,元以下四捨五入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9,56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如
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楊境碩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有關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5  日
                書記官 洪敏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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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