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簡上字第84號
上 訴 人 孫福穗
訴訟代理人 余景登律師
被 上訴 人 孫慶豐
孫保源
孫江岫
孫朝安
黃對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柳馥琳律師
受 告 知人 孫斌桂
上列當事人間因確認通行權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準備程序。
理 由
一、按準備程序至終結時,應告知當事人,並記載於筆錄;受命 法官或法院得命再開已終結之準備程序,民事訴訟法第274 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於民國110 年8 月30日準備程序終結,因本件上訴人 於原審另有聲請本院對孫斌桂告知訴訟,故爰依前揭規定, 再開準備程序,並對孫斌桂告知訴訟。
三、再開準備程序期日定111 年3 月14日下午3 時,爰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李育任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8 日
書記官 張文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