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通行權存在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簡上字,109年度,84號
PTDV,109,簡上,84,202201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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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簡上字第84號
上 訴 人 孫福穗 
訴訟代理人 余景登律師


被 上訴 人 孫慶豐 
      孫保源 
      孫江岫 
      孫朝安 
      黃對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柳馥琳律師
受 告 知人 孫斌桂 
上列當事人間因確認通行權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準備程序。
理 由
一、按準備程序至終結時,應告知當事人,並記載於筆錄;受命 法官或法院得命再開已終結之準備程序,民事訴訟法第274 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於民國110 年8 月30日準備程序終結,因本件上訴人 於原審另有聲請本院對孫斌桂告知訴訟,故爰依前揭規定, 再開準備程序,並對孫斌桂告知訴訟。
三、再開準備程序期日定111 年3 月14日下午3 時,爰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李育任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8 日
書記官 張文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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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