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原重訴字第2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陳俊傑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與被上訴人即原告賴民湘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
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1 年1 月7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
提起上訴。查上訴人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585,
238 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 項前段、第77條之13規定
(另經臺灣高等法院報請司法院核准加徵10分之1 ),應徵第二
審裁判費9,585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
命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珮妤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4 日
書記官 鍾嘉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