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遺產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家繼訴字,108年度,39號
PTDV,108,家繼訴,39,202201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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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家繼訴字第39號
原   告 林陳秀鳳

法定代理人 林金調 

訴訟代理人 藍庭光律師
被   告 方陳月貴

      陳素蘭 

兼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王陳秀網

被   告 陳政祥 

      陳政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1 年1 月26日上午11時30分,在本院家事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7 日
家事庭 法 官 張以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7 日
書記官 蔡政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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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