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家繼訴字第39號原 告 林陳秀鳳法定代理人 林金調 訴訟代理人 藍庭光律師被 告 方陳月貴 陳素蘭 兼 共 同訴訟代理人 王陳秀網被 告 陳政祥 陳政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1 年1 月26日上午11時30分,在本院家事法庭行言詞辯論。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7 日 家事庭 法 官 張以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7 日 書記官 蔡政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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