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遺產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家繼訴字,108年度,28號
PTDV,108,家繼訴,28,2022010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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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家繼訴字第28號
上訴人 即
原   告 王麗華 

訴訟代理人 石賢榮 
被上訴人即
被   告 陳惠美  (即王慶輝之承受訴訟人)



      王耀祥  (即王慶輝之承受訴訟人)



      王仁貞  (即王慶輝之承受訴訟人)



      王仁昭  (即王慶輝之承受訴訟人)


被   告 王昭家 

      吳慈芸 

      王程即王治平


      王智宏 

      王馨偵 


      巫青峯 

      巫旭原 

      施能文 

被   告 施千慧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王昭家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
0 年10月2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金額
,經上訴人減縮為新臺幣3,096,000 元(見上訴狀第4 頁),應
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47,53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家事事
件法第51條、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
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特此裁定。另本件上訴,未據訴訟代理人提出上訴委任狀,應
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一併補正。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3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黃惠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補繳裁
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4  日
               書記官 黃秀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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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