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附民字,110年度,375號
PTDM,110,附民,375,202201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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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0年度附民字第375號
原   告 公號:福德祠

法定代理人 陳堅民 
訴訟代理人 劉豐州律師
被   告 潘建邦 
      熊伯卿 
      蔡永玉 

      八大福榮育樂股份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侯居易 
上列被告因違反森林法案件(本院110 年度訴字第227 號),經
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
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
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0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鍾佩真
                  法 官 黃虹蓁
                  法 官 楊子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0  日
                  書記官 邱鴻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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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八大福榮育樂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福榮育樂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