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附民字,110年度,258號
PTDM,110,附民,258,202201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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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0年度附民字第258號
附民原告  柯信宇
附民被告  張浩軒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之刑事案件(本院110 年度金訴字
第61號),經原告提起請求賠償損害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
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
第1 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7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莊鎮遠
                   法 官 吳昭億
                   法 官 陳茂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7  日
                   書記官 黃佳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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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