殺人未遂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訴字,110年度,19號
PTDM,110,訴,19,202201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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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19號
公 訴 人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薛甲芳


義務辯護人 黃小舫律師
上列被告因殺人未遂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9 年度偵字第
326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延展至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三月一日上午十時宣判。 理 由
一、按審判長、受命推事、受託推事或檢察官指定期日行訴訟程 序者,應傳喚或通知訴訟關係人使其到場;期日,除有特別 規定外,非有重大理由,不得變更或延展之。期日經變更或 延展者,應通知訴訟關係人,刑事訴訟法第63條、第64條分 別定有明文。是以宣示判決期日,既屬審判長指定期日使訴 訟關係人到場行訴訟程序之一環,倘遇有重大事由而無法在 原定期日進行宣示判決者,自得依上開規定予以延展。二、經查:被告薛甲芳因殺人未遂案件,前經辯論終結後,原定 於民國111 年2 月27日下午5 時宣判,惟因該日為星期日, 應行放假,不宜於原定期日宣示判決。茲為免再開辯論程序 繁複及當事人往返奔波,並為節省司法資源,本院基此事由 ,認為有必要延展宣示判決期日如主文所示。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第64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5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王以齊
 
法 官 粘凱庭
 
法 官 楊宗翰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5 日
書記官 黃依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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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