竊盜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簡字,110年度,1802號
PTDM,110,簡,1802,202201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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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0年度簡字第1802號
公 訴 人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天生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 年度偵緝字第48
2 、484 號),經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本
院原受理案號:110 年度易字第886 號),爰不經通常審理程序
,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 文
林天生犯如附表編號1 至12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編號1 至12「論罪科刑及沒收」欄所示之刑及沒收。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沒收部分併執行之。 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
林天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竊盜之犯意,於如附表 編號1 至12所示之時、地,以如附表編號1 至12所示之方式 及過程,竊取如附表編號1 至12所示之物得手。案經黃駟弘 、姜榮昌王肇賸、陳力愷趙國霖訴由屏東縣政府警察局 屏東分局、屏東縣政府警察局里港分局報告臺灣屏東地方檢 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經本院改以簡易判決處刑。二、證據名稱
㈠被告林天生於警詢、偵查及本院準備程序中之自白。 ㈡證人即被害人陳志強、證人即被害人郭梅之夫毛森德、證人 即被告友人孫士惠、證人即被害人汪沅佑(原名汪建立)、 證人即告訴人黃駟弘、證人即被告房東莊千慧、證人即被害 人黃陳美絨、證人即告訴人姜榮昌、證人即被害人李和原、 證人即被告友人陳宏星、證人即告訴人王肇賸、證人即被害 人沈鴻章、證人即被告友人楊少輔、證人即被告友人邱禮政 、證人即告訴人陳力愷、證人即告訴人趙國霖於警詢中之證 述。
㈢如附表編號1 至12「其餘證據」欄所示之證據。三、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20 條第1 項之竊盜罪。 ㈡被告所犯如附表編號1 至12所示之12罪間,犯意有別,行為 殊異,應予分論併罰。
㈢按司法院釋字第775 號解釋意旨,係指符合刑法第47條第1 項累犯規定要件者,法院仍應依個案情節,具體審酌其犯罪



之一切情狀暨所應負擔之罪責,倘原應量處最低法定刑,於 不符合刑法第59條所定要件之情形,若仍依累犯規定加重其 最低本刑,致行為人被量處超過其所犯之罪之法定最低本刑 ,將使其所承受之刑罰超逾其所應負擔之罪責,而違背憲法 比例及罪刑相當原則者,法院應裁量是否依該規定加重其最 低本刑;亦即僅在行為人應量處最低本刑,否則即生罪責不 相當而有過苛情形者,始得裁量不予加重,否則即非上開解 釋意旨所指應裁量審酌之範圍,法院仍應回歸刑法第47條第 1 項之累犯規定,於加重本刑至2 分之1 範圍內宣告其刑( 最高法院109 年度台上字第5669號判決意旨參照)。查被告 前因⑴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3 年度訴字第193 號判決 判處有期徒刑10月確定;⑵竊盜案件,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以103 年度易字第551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 月確定;⑶竊 盜、妨害公務案件,經臺灣嘉義地方法院以103 年度易緝字 第17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0月、4 月確定;⑷竊盜案件,經 本院以103 年度審易字第70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7 月確定; ⑸施用毒品案件,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以103 年度審訴字第 2068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0月、5 月確定;⑹竊盜案件,經 本院以103 年度審易字第52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7 月、4 月 ,上訴後經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以104 年度上易字第7 號 判決上訴駁回確定;⑺竊盜案件,經本院以104 年度簡字第 82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 月確定;⑻竊盜案件,經臺灣臺南 地方法院以105 年度簡字第1231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 月確 定;⑼竊盜案件,經本院以105 年度簡字第484 號判決判處 有期徒刑4 月確定。上開⑴至⑼案件經本院以105 年度聲字 第1001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 年確定,於民國108 年7 月 17日執行完畢,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佐( 本院卷第283 至298 頁),其於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 年內 ,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數罪,均為累犯,依前揭說 明,因本案並無「應量處最低本刑,否則即生罪責不相當而 有過苛情形」(詳後述量刑說明),故均應依刑法第47條第 1 項規定加重其刑。
㈣爰審酌被告因一己之私竊取財物,侵害他人財產權,所為實 應非難,且前多次因竊盜、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法 院判處罪刑確定(構成累犯部分不重複評價),有臺灣高等 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佐(本院卷第271 至283 頁), 又未與如附表編號1 至12所示之告訴人、被害人達成和解、 調解或賠償所受損害,均應為其不利之考量。惟念及其犯後 始終坦承犯行之態度,且如附表編號1 至12所示之犯罪所得 已有部分發還(詳後述),應予其有利之考量。兼衡其犯罪



動機、目的、手段、於本院準備程序中自陳之智識程度及生 活狀況(本院卷第206 頁)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附表編 號1 至12「論罪科刑及沒收」欄所示之刑,並均諭知易科罰 金之折算標準。另衡以被告上開犯行之罪名相同,犯罪時間 橫跨情形,犯罪地點遍及屏東、高雄,考量整體犯罪過程之 各罪關係、所侵害法益之同一性、數罪對法益侵害之加重效 應及罪數所反應行為人人格及犯罪傾向等情狀,予以綜合判 斷,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復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 準。
四、沒收
㈠自備鑰匙1 支為被告所有供其各次竊車犯行所用之物,業經 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供述在卷(本院卷第205 頁),且未 扣案,爰依刑法第38條第2 項前段、第4 項規定於各次竊車 犯行之罪刑項下宣告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 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㈡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車體、車牌號碼00-0000 號 自用小客車車體、5339-PB 號車牌2 面、車牌號碼000-0000 號自用小客車車體、車牌號碼00-0000 號自用小客車、車牌 號碼00-0000 號自用小客車、車牌號碼00-0000 號自用小客 車、車牌號碼0000-00 號自用小客車、車牌號碼00-0000 號 自用小客車、VW-5658 號車牌2 面、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 用小客車、車牌號碼0000-00 號自用小客車車體均已發還, 有贓物認領保管單在卷可考(警1600卷第24頁;警4800卷第 36頁;警1800卷第48、77、108 至109 、136 頁;本院卷第 233 頁),及經證人陳文忠於警詢中證述在卷(警1800卷第 62至63頁),依刑法第38條之1 第5 項規定不宣告沒收或追 徵。
㈢AZU-1861號車牌2 面皆未發還,有贓物認領保管單、失車- 案件基本資料詳細畫面報表在卷可佐(警1600卷第24至25頁 );P4-7639 號車牌2 面皆未發還,業據證人毛森德於警詢 中證述明確(警4800卷第9 頁反面);BDS-1690號車牌2 面 皆未發還,有贓物認領保管單存卷足稽(警1800卷第19頁) ;0459-RZ 號車牌2 面皆未發還,有蒐證照片存卷可佐(警 1800卷第137 頁),固皆為被告之犯罪所得,惟因車牌主要 功能為行政管理,尚可申請補發,沒收欠缺刑法上之重要性 ,爰依刑法第38條之2 第2 項之規定,均不予宣告沒收。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2 項、第3 項、第450 條第1 項、 第454 條,刑法第320 條第1 項、第47條第1 項、第41條第 1 項前段、第8 項、第51條第5 款、第38條第2 項前段、第 4 項、第40條之2 第1 項,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第1 項,



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
本案經檢察官盧惠珍提起公訴,檢察官王光傑到庭執行職務。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3 日
簡易庭 法 官 楊子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件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20日內,以書狀敍述理由(須附繕本),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3 日
書記官 邱鴻善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320 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
│編號│時間 │地點 │告訴人│方式及過程 │其餘證據 │論罪科刑及沒收 │
│ │ │ │或被害│ │ │ │
│ │ │ │人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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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109 年2 │屏東縣│陳志強林天生於左列時間,見陳志強所有│①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 │林天生犯竊盜罪,累犯,處有期徒│
│ │月20日3 │麟洛鄉│(未提│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停│②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09 年│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
│ │時許 │中山路│出告訴│放左列地點,認有機可乘,遂以其│ 5 月12日刑生字第1090024217號│仟元折算壹日。 │
│ │ │5 號旁│) │所有自備鑰匙1 支發動該車引擎,│ 鑑定書 │未扣案之自備鑰匙壹支沒收,於全│
│ │ │空地 │ │駕駛該車離去而竊取得手,並將該│③屏東縣政府警察局屏東分局刑案│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
│ │ │ │ │車交予其友人孫士惠(涉犯收受贓│ 現場勘察採證報告表 │時,追徵其價額。 │
│ │ │ │ │物部分業經本院以110 年度簡字第│④勘察採證照片 │ │
│ │ │ │ │1108號判決判處拘役50日確定)使│⑤失車- 案件基本資料詳細畫面報│ │
│ │ │ │ │用。嗣警獲報後,於109 年2 月24│ 表 │ │
│ │ │ │ │日21時許,在屏東縣麟洛鄉信義路│⑥屏東縣政府警察局屏東分局麟洛│ │
│ │ │ │ │農場巷18號前尋得該車(車體已發│ 分駐所陳報單 │ │
│ │ │ │ │還;車牌2 面未發還),採集該車│⑦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 │ │
│ │ │ │ │遺留之生物跡證送驗,鑑定結果與│⑧屏東縣政府警察局車輛協尋電腦│ │
│ │ │ │ │孫士惠之DNA- STR型別比對相符,│ 輸入單 │ │
│ │ │ │ │循線查悉上情。 │⑨一般陳報單 │ │
│ │ │ │ │ │⑩贓物認領保管單 │ │




│ │ │ │ │ │⑪車輛詳細資料報表 │ │
│ │ │ │ │ │⑫蒐證照片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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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109 年2 │屏東縣│郭梅(│林天生於左列時間,見郭梅所有車│①員警偵查報告 │林天生犯竊盜罪,累犯,處有期徒│
│ │月3 日6 │屏東市│起訴書│牌號碼P4-7639 號自用小客車停放│②監視器畫面擷圖 │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
│ │時41分許│和生路│誤載為│左列地點,認有機可乘,遂以其所│③失竊車輛比對圖 │仟元折算壹日。 │
│ │至同年月│1 段85│郭梅之│有自備鑰匙1 支發動該車引擎,駕│④犯嫌特徵比對圖 │未扣案之自備鑰匙壹支沒收,於全│
│ │21日12時│1 巷98│夫毛森│駛該車離去而竊取得手,並將該車│⑤失車- 案件基本資料詳細畫面報│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
│ │許間某時│號對面│德,應│交予其友人孫士惠(涉犯收受贓物│ 表 │時,追徵其價額。 │
│ │ │ │予更正│部分業經本院以110 年度簡字第11│⑥贓物認領保管單 │ │
│ │ │ │)(未│08號判決判處拘役50日確定)使用│⑦車號查詢汽車車籍資料 │ │
│ │ │ │提出告│。嗣警獲報後,於109 年2 月23日│ │ │
│ │ │ │訴) │22時50分許,在屏東縣屏東市大春│ │ │
│ │ │ │ │路80巷尋得該車(車體已發還;車│ │ │
│ │ │ │ │牌2 面未發還),循線查悉上情。│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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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109 年2 │屏東縣│汪沅佑林天生於左列時間,見汪沅佑所有│①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10 年│林天生犯竊盜罪,累犯,處有期徒│
│ │月至同年│麟洛鄉│(原名│車牌號碼0000-00 號自用小客車停│ 5 月26日刑生字第1100024724號│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
│ │4 月間某│國道3 │汪建立│放左列地點,認有機可乘,遂以不│ 鑑定書 │仟元折算壹日。 │
│ │時 │號橋下│)(未│詳方式拆卸5339-PB 號車牌2 面而│②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10 年│ │
│ │ │與屏46│提出告│竊取得手。嗣警於110 年2 月20日│ 4 月7 日刑紋字第1100024996號│ │
│ │ │線路口│訴) │9 時58分許獲報後,在屏東縣鹽埔│ 鑑定書 │ │
│ │ │ │ │鄉建設街尋得該車牌2 面(已發還│③屏東縣政府警察局里港分局刑案│ │
│ │ │ │ │),採集該車牌2 面尋獲時所懸掛│ 現場勘察採證報告表 │ │
│ │ │ │ │之車牌號碼00-0000 號自用小客車│④勘察採證同意書 │ │
│ │ │ │ │車體遺留之生物跡證、指紋送驗,│⑤贓物認領保管單 │ │
│ │ │ │ │鑑定結果與林天生之DNA-STR 型別│⑥車號查詢汽車車籍資料 │ │
│ │ │ │ │、指紋比對相符,循線查悉上情。│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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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109 年5 │高雄市│黃駟弘林天生於左列時間,見黃駟弘所有│①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 │林天生犯竊盜罪,累犯,處有期徒│
│ │月29日0 │仁武區│(提出│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停│②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10 年│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
│ │時13分許│京吉三│告訴)│放左列地點,認有機可乘,遂以其│ 2 月8 日刑紋字第1100009854號│仟元折算壹日。 │
│ │ │路215 │ │所有自備鑰匙1 支發動該車引擎,│ 鑑定書 │未扣案之自備鑰匙壹支沒收,於全│
│ │ │號路旁│ │駕駛該車離去而竊取得手。嗣警獲│③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10 年│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
│ │ │ │ │報後,於110 年1 月17日22時許,│ 4 月22日刑生字第1100014618號│時,追徵其價額。 │
│ │ │ │ │在屏東縣○○鄉○○街000 號前尋│ 鑑定書 │ │
│ │ │ │ │得該車(車體已發還;車牌2 面未│④屏東縣政府警察局里港分局刑案│ │
│ │ │ │ │發還),採集該車遺留之生物跡證│ 現場勘察採證報告表 │ │
│ │ │ │ │、指紋送驗,鑑定結果與林天生之│⑤勘查採證同意書 │ │




│ │ │ │ │DNA-STR 型別、指紋比對相符,循│⑥贓物認領保管單 │ │
│ │ │ │ │線查悉上情。 │⑦蒐證照片 │ │
│ │ │ │ │ │⑧車輛詳細資料報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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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110 年1 │高雄市│陳文忠│林天生於左列時間,見陳文忠所有│①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10 年│林天生犯竊盜罪,累犯,處有期徒│
│ │月28日7 │大寮區│(未提│車牌號碼00-0000 號自用小客車停│ 5 月5 日刑生字第1100030391號│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
│ │時許前之│商協路│出告訴│放左列地點,認有機可乘,遂以其│ 鑑定書 │仟元折算壹日。 │
│ │同年1 月│ │) │所有自備鑰匙1 支發動該車引擎,│②勘察採證同意書 │未扣案之自備鑰匙壹支沒收,於全│
│ │間某時 │ │ │駕駛該車離去而竊取得手。嗣警獲│③蒐證照片 │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
│ │ │ │ │報後,於110 年3 月6 日18時許,│④車輛詳細資料報表 │時,追徵其價額。 │
│ │ │ │ │在屏東縣高樹鄉大埔村堤防旁尋得│ │ │
│ │ │ │ │該車(已發還),採集該車遺留之│ │ │
│ │ │ │ │生物跡證送驗,鑑定結果與林天生│ │ │
│ │ │ │ │之DNA-STR 型別比對相符,循線查│ │ │
│ │ │ │ │悉上情。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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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110 年2 │屏東縣│黃陳美林天生於左列時間,見黃陳美絨所│①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10 年│林天生犯竊盜罪,累犯,處有期徒│
│ │月2 日12│九如鄉│絨(未│管領車牌號碼00-0000 號自用小客│ 3 月2 日刑生字第1100014532號│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
│ │時50分許│勝利街│提出告│車停放左列地點,認有機可乘,遂│ 鑑定書 │仟元折算壹日。 │
│ │至同年月│37號旁│訴) │以其所有自備鑰匙1 支發動該車引│②屏東縣政府警察局里港分局刑案│未扣案之自備鑰匙壹支沒收,於全│
│ │3 日8 時│空地 │ │擎,駕駛該車離去而竊取得手。嗣│ 現場勘察採證報告表 │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
│ │49分許間│ │ │警獲報後,於110 年2 月3 日8 時│③勘察採證同意書 │時,追徵其價額。 │
│ │某時 │ │ │49分許,在屏東縣高樹鄉沿山公路│④贓物認領保管單 │ │
│ │ │ │ │馬津幹257 號電桿(起訴書誤載為│⑤蒐證照片 │ │
│ │ │ │ │電塔,應予更正)旁尋得該車(已│⑥車輛詳細資料報表 │ │
│ │ │ │ │發還),採集該車遺留之生物跡證│ │ │
│ │ │ │ │送驗,鑑定結果與林天生之DNA-ST│ │ │
│ │ │ │ │R 型別比對相符,循線查悉上情。│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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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110 年2 │高雄市│姜榮昌林天生於左列時間,見姜榮昌所有│①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10 年│林天生犯竊盜罪,累犯,處有期徒│
│ │月3 日21│燕巢區│(提出│車牌號碼00-0000 號自用小客車停│ 5 月26日刑生字第1100024724號│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
│ │時30分許│某處(│告訴)│放左列地點,認有機可乘,遂以其│ 鑑定書 │仟元折算壹日。 │
│ │至同年月│起訴書│ │所有自備鑰匙1 支發動該車引擎,│②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10 年│未扣案之自備鑰匙壹支沒收,於全│
│ │4 日21時│誤載為│ │駕駛該車離去而竊取得手。嗣警於│ 4 月7 日刑紋字第1100024996號│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
│ │時間某時│義大新│ │110 年2 月20日9 時58分許獲報後│ 鑑定書 │時,追徵其價額。 │
│ │ │路路段│ │,在屏東縣鹽埔建設街尋得該車│③勘察採證同意書 │ │
│ │ │,惟並│ │(已發還),採集遺留之生物跡證│④贓物認領保管單 │ │
│ │ │無義大│ │、指紋送驗,鑑定結果與林天生之│ │ │
│ │ │新路,│ │DNA-STR 型別、指紋比對相符,循│ │ │
│ │ │應予更│ │線查悉上情。 │ │ │




│ │ │正)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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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110 年2 │屏東縣│李和原林天生於左列時間,見李和原所有│①員警職務報告 │林天生犯竊盜罪,累犯,處有期徒│
│ │月12日19│屏東市│(未提│車牌號碼0000-00 號自用小客車停│②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10 年│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
│ │時許至同│華貴路│出告訴│放左列地點,認有機可乘,遂以其│ 4 月6 日刑生字第1100024787號│仟元折算壹日。 │
│ │年月16日│(原瑞│) │所有自備鑰匙1 支發動該車引擎,│ 鑑定書 │未扣案之自備鑰匙壹支沒收,於全│
│ │15時許間│光夜市│ │駕駛該車離去而竊取得手。嗣屏東│③屏東縣政府警察局里港分局刑案│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
│ │某時 │後方空│ │縣政府警察局里港分局警務佐陳寶│ 現場勘察採證報告表 │時,追徵其價額。 │
│ │ │地) │ │源於110 年2 月20日7 時40分許,│④勘察採證同意書 │ │
│ │ │ │ │在屏東縣里港鄉里中路發現林天生│⑤失車- 案件基本資料詳細畫面報│ │
│ │ │ │ │駕駛該車而上前攔阻,林天生見狀│ 表 │ │
│ │ │ │ │與陳寶源扭打,乘隙駕駛該車逃逸│⑥員警偵查報告 │ │
│ │ │ │ │,經陳寶源將身上衣物沾染之不明│⑦贓物認領保管單 │ │
│ │ │ │ │血跡送驗,鑑定結果與林天生之DN│⑧屏東縣政府警察局車輛尋獲電腦│ │
│ │ │ │ │A-STR 型別比對相符,警方復於同│ 輸入單 │ │
│ │ │ │ │年3 月5 日23時30分許,在屏東縣000000 0 00 0 0 0 000鄉○○路000 號旁空地尋得該│ │ │
│ │ │ │ │車(已發還),循線查悉上情。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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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110 年2 │高雄市│王肇賸│林天生於左列時間,見王肇賸所有│①勘察採證同意書 │林天生犯竊盜罪,累犯,處有期徒│
│ │月24日22│大寮區│(提出│車牌號碼00-0000 號自用小客車停│②贓物認領保管單 │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
│ │時40分許│光明路│告訴)│放左列地點,認有機可乘,遂以其│③蒐證照片 │仟元折算壹日。 │
│ │前之同年│2 段81│ │所有自備鑰匙1 支發動該車引擎,│④車輛詳細資料報表 │未扣案之自備鑰匙壹支沒收,於全│
│ │月間某時│0 之1 │ │駕駛該車離去而竊取得手。嗣警於│ │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
│ │ │號 │ │110 年3 月31日11時許,在屏東縣│ │時,追徵其價額。 │
│ │ │ │ │九如鄉清水大橋旁產業道路尋得該│ │ │
│ │ │ │ │車(已發還),循線查悉上情。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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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110 年3 │高雄市│沈鴻章林天生於左列時間,見沈鴻章所管│①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 │林天生犯竊盜罪,累犯,處有期徒│
│ │月8 日14│旗山區│(未提│領車牌號碼00-0000 號自用小客車│②證人楊少輔手機通話紀錄擷圖 │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
│ │時許前之│溪洲國│出告訴│停放左列地點,認有機可乘,遂以│③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10 年│仟元折算壹日。 │
│ │同年月間│民小學│) │不詳方式拆卸VW-5658 號車牌2 面│ 5 月20日刑紋字第1100047561號│ │
│ │某時 │旁空地│ │而竊取得手。嗣警於110 年4 月16│ 鑑定書 │ │
│ │ │ │ │日20時許,在屏東縣長治鄉崑崙路│④屏東縣政府警察局里港分局刑案│ │
│ │ │ │ │183 號尋得該車牌2 面(已發還)│ 現場勘察採證報告表 │ │
│ │ │ │ │,採集該車牌2 面尋獲時所懸掛之│⑤贓物認領保管單 │ │
│ │ │ │ │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車│⑥監視器影像擷取畫面 │ │
│ │ │ │ │體遺留之指紋送驗,鑑定結果與林│⑦車輛詳細資料報表 │ │
│ │ │ │ │天生之指紋比對相符,循線查悉上│ │ │
│ │ │ │ │情。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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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110 年3 │屏東縣│陳力愷林天生於左列時間,見陳力愷所管│①勘察採證同意書 │林天生犯竊盜罪,累犯,處有期徒│
│ │月29日23│九如鄉│(提出│領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②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10 年│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
│ │時許至同│九如路│告訴)│停放左列地點,認有機可乘,遂以│ 5 月20日刑紋字第1100047561號│仟元折算壹日。 │
│ │年月30日│1 段5 │ │其所有自備鑰匙1 支發動該車引擎│ 鑑定書 │未扣案之自備鑰匙壹支沒收,於全│
│ │7時35分 │之13號│ │,駕駛該車離去而竊取得手。嗣警│③贓物認領保管單 │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
│ │許間某時│ │ │於110 年4 月16日20時許,在屏東│④車輛詳細資料報表 │時,追徵其價額。 │
│ │ │ │ │縣○○鄉○○路000 號尋得該車(│⑤監視器影像擷取畫面 │ │
│ │ │ │ │已發還),採集遺留之指紋送驗,│ │ │
│ │ │ │ │鑑定結果與林天生之指紋比對相符│ │ │
│ │ │ │ │,循線查悉上情。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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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110 年4 │屏東縣│趙國霖林天生於左列時間,見趙國霖所有│①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10 年│林天生犯竊盜罪,累犯,處有期徒│
│ │月7 日7 │屏東市│(提出│車牌號碼0000-00 號自用小客車停│ 7 月29日刑生字第1100066256號│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
│ │時2 分許│瑞華街│告訴)│放左列地點,認有機可乘,遂以其│ 鑑定書 │仟元折算壹日。 │
│ │前之同年│與香揚│ │所有自備鑰匙1 支發動該車引擎,│②屏東縣政府警察局里港分局刑案│未扣案之自備鑰匙壹支沒收,於全│
│ │月間某時│巷口 │ │駕駛該車離去而竊取得手。嗣警於│ 現場勘察採證報告表 │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
│ │ │ │ │110 年5 月4 日,在屏東縣長治鄉│③勘察採證同意書 │時,追徵其價額。 │
│ │ │ │ │國道3 號橋下與德和路旁產業道路│④贓物認領保管單 │ │
│ │ │ │ │尋得該車(車體已發還;車牌2 面│⑤蒐證照片 │ │
│ │ │ │ │未發還),採集該車遺留之生物跡│⑥車輛詳細資料報表 │ │
│ │ │ │ │證送驗,鑑定結果與林天生之DNA-│ │ │
│ │ │ │ │STR 型別比對相符,循線查悉上情│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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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