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0年度簡字第1318號
聲 請 人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梁中恒
上列被告因違反家庭暴力防治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
處刑(110年度偵字第755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梁中恒犯違反保護令罪,累犯,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院認定被告梁中恒之犯罪事實及證據,除檢察官聲請簡易 判決處刑書證據並所犯法條欄應增列「屏東縣政府110 年 5 月10日屏府授衛心字第11031560600 號函1 份」為證據外 ,餘均與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相同,茲引用之 (如附件)。
二、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所為,係犯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1條第5 款之違反保護 令罪。
㈡又被告前有如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犯罪事實欄所載 之科刑及執行情形,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足 憑,其於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 年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 刑以上之罪,依刑法第47條第1 項之規定,為累犯;惟被告 故意再犯之本案係違反保護令罪,此與前案已執行完畢之施 用第二級毒品罪之犯罪態樣、情節、侵害法益均屬有別,非 屬同質性犯罪,本院認尚難以被告有前述前科,即認被告具 有特別惡性及對刑罰反應力薄弱之情事,爰依大法官會議釋 字第775 號解釋之意旨,本於罪刑相當原則,不予加重其刑 。
㈢茲審酌被告於收受本院所核發之民事通常保護令後,未依保 護令所命完成認知治療、戒毒治療之加害人處遇計畫,有悖 於家庭暴力防治法為求積極有效防止家庭暴力事件再度發生 之立法本旨,漠視保護令之效力,所為實非可取;惟念其犯 後坦承犯行,態度良好,兼衡其犯罪之動機、手段、智識程 度及家庭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 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3 項、第454 條第2 項,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1條第5 款,刑法第11條前段、第47 條第1 項、第41條第1 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四、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20日內,以書狀敘述
理由(須附繕本),向本庭提出上訴。
本案經檢察黃莉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7 日
簡易庭 法 官 涂裕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件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20日內,以書狀敍述理由(須附繕本),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7 日
書記官 黃振法
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法條:
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1條
違反法院依第14條第1項、第16條第3項所為之下列裁定者,為本法所稱違反保護令罪,處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10萬元以下罰金:
一、禁止實施家庭暴力。
二、禁止騷擾、接觸、跟蹤、通話、通信或其他非必要之聯絡行 為。
三、遷出住居所。
四、遠離住居所、工作場所、學校或其他特定場所。五、完成加害人處遇計畫。
【附件】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0年度偵字第7555號
被 告 梁中恒
上列被告因違反家庭暴力防治法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梁中恒前於民國106 年間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下稱屏東地院)於106 年9 月12日以10 6 年度審易字第605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 月確定,於106 年10月24日入監,於107 年4 月23日執行完畢。詎猶不知悔 改,與其母高淑英及其姊高梁中琴,係家庭暴力防治法所定 義之家庭成員關係。梁中恒前因對高淑英及高梁中琴實施家 庭暴力行為,經屏東地院於108 年5 月9 日以108 年度家護 字第163 號核發民事通常保護令(下稱上開保護令),有效 期間為2 年,裁定梁中恒應於保護令有效期間完成認知教育 治療24週,每週至少1 小時,及戒癮治療12週,每2 週至少 1 小時之處遇計畫,詎梁中恒收受前揭民事通常保護令並知 悉該保護令之內容後,竟未依規定時間報到及完成上開處遇
計畫,以此等方式故意違反保護令。
二、案經屏東縣政府警察局里港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開犯罪事實,業經被告梁中恒於警詢及偵查中所坦承不諱 ,並有上開保護令影本、保護令執行紀錄表各1 份、屏東縣 政府警察局里港分局108 年5 月23日、109 年6 月25日、同 年9 月3 日、同年10月25日、同年12月31日、110 年4 月16 日查訪表各1 紙在卷可稽,足認被告任意性之自白與事實相 符,被告罪嫌堪以認定。
二、核被告梁中恒所為,係犯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1條第1 項第5 款之違反保護令罪嫌。又被告有如犯罪事實欄所載之論罪科 刑及執行情形,有本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1 份附卷可稽, 其於受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 年內故意再犯本案有期徒刑 以上之罪,為累犯,請依刑法第47條第1 項規定加重其刑。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08 月 26 日
檢 察 官 黃 莉 紜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09 月 03 日
書 記 官 蘇 柏 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