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宣告沒收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單禁沒字,110年度,178號
PTDM,110,單禁沒,178,202201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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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單禁沒字第178號
聲 請 人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嘉峯(已歿)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
收違禁物(110 年度偵字第3974號、110 年度聲沒字第247 號)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壹包(含包裝袋壹只,驗後淨重零點貳零參公克),沒收銷燬。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陳嘉峯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因 被告死亡,經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下稱屏東地檢署)檢察 官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惟扣案之第一級毒品1 包(毛重0.26 公克),係屬違禁物,爰依刑法第40條第2 項及毒品危害防 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規定聲請宣告沒收銷燬等語。二、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 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 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又違禁物或專科沒 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 項亦定有明文。三、經查:
㈠被告陳嘉峯涉犯持有第一級毒品案件,因被告於民國110 年 3 月28日死亡,經屏東地檢署檢察官以110 年度偵字第3974 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 、前揭不起訴處分書、被告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等件在卷 可稽。
㈡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 包(含包裝袋1 只,驗前淨重0. 216 公克、驗後淨重0.203 公克),經高雄市立凱旋醫院鑑 定結果,確屬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無訛,有扣押筆錄、扣押物 品目錄表、高雄市立凱旋醫院110 年5 月12日高市凱醫驗字 第68167 號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在卷可憑,自應依毒品 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又 包裝上開海洛因包裝袋1 只,因與海洛因難以析離,且無 析離之實益與必要,應視同為查獲之海洛因,一併諭知沒收 銷燬。至送驗耗損部分之毒品因已滅失,爰不另宣告沒收銷 燬。綜上,本件聲請人之聲請,核與前揭規定並無不合,應 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36第2 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



條第1 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8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紀錄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並敘述抗告之理由。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8 日
書記官 鍾錦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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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