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附民字,109年度,261號
PTDM,109,附民,261,202201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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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9年度附民字第261號
原   告 謝効恩

被   告 李尚義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本院原案號109 年度易字第685 號,嗣經
依簡易程序審理,改分為111 年度簡字第129 號),經原告提起
請求賠償損害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
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5 條第1 項、第504 條第1
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7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黃柏霖
                  法 官 林敬超
                  法 官 錢毓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7  日
                  書記官 郭淑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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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