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7號
原 告 蘇家興
上列原告蘇家興與被告黃將軍(原名黃光輝)間請求返還借款事
件,原告前聲請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聲明異議,應以
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1,02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098元,扣除原告聲請支
付命令繳納之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10,598元,茲限原告於收
受本裁定5日內補繳,逾期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4 日
民事庭 法 官 張淑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4 日
書記官 謝佩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