補繳裁判費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1年度,5號
ILDV,111,補,5,20220110,1

1/1頁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5號
原 告 游書暐
游銘坤
共 同
送達代收人 游孟輝律師

被 告 江建宏
江羽彤
劉進南
陳耀基
陳福
上列原告與被告江建宏等間因請求刨除無權占有之水泥地面等事
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原告請求被告刨除清運土
地上之水泥地面並返還土地,應以被告所占用土地之價額為計算
訴訟標的價額之基準。原告游書暐宜蘭縣○○鎮○○○段000地號土
地所有人、宜蘭縣○○鎮○○○段000地號土地共有人,110年之土地
公告現值均為每平方公尺新臺幣(下同)64,800元,遭占用面積
各為50平方公尺、46平方公尺,合計96平方公尺,此部分訴訟標
的價額為6,220,800元(計算式:64,800元96平方公尺=6,220,8
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2,677元;原告游銘坤宜蘭縣○○鎮
○○○段000地號土地共有人,110年之土地公告現值每平方公尺6
4,800元,遭占用面積為87平方公尺,此部分訴訟標的價額為5,6
37,600元(計算式:64,800元87平方公尺=5,637,600元),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56,836元,至其訴之聲明關於附帶請求相當於租
金之不當得利部分,不併算其價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繳,逾期不
繳,本院得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0 日
民事庭 法 官 伍偉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
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0 日
書記官 葉宜玲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