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1年度,480號
ILDV,111,司促,480,202201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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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480號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債 務 人 林宏瑋


一、執行標的
㈠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柒萬柒仟參佰陸拾
伍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年十一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年十
二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
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至九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
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㈡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貳拾陸萬陸仟柒佰參拾肆元,及自
民國一百一十年十一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
之八點六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年十二月九日
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
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至九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
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㈢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捌萬貳仟柒佰壹拾陸元,及自民國
一百一十年十二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七點
零八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一月九日起至清
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
期超過六個月至九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
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
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8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吳銀漢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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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