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1年度,475號
ILDV,111,司促,475,202201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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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475號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債 務 人 張雅晴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貳仟肆佰零捌元,及
其中本金壹仟肆佰叁拾元部分,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五月十八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二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
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
,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8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周聰慶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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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