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1年度,454號
ILDV,111,司促,454,202201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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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454號
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債 務 人 莊義軒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參萬伍仟捌佰參拾壹元
,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七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計付違
約金,逾期第一期當期收取捌佰元,逾期第二期當期收取壹
仟元,逾期第三期(含)以上每期收取壹仟貳佰元,每次違約
連續收取期數以三期為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
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莊義軒債權借款82,700元整,約定借款期限
30個月,以每壹個月為一期,按月攤還本金2,757元;若有
逾期時,自應給付日之次日起按月計付違約金,逾期第一
當期收取800元,逾期第二期當期收取1,000元,逾期第三
(含)以上每期收取1,200元,每次違約連續收取期數以三期
為限。依契約約定倘債務人不按月攤還本金債權人得不經
催告逕行終止本契約,追償全部本金違約金。(二)今查債
務人屆期不為清償,迭經債權人催討無效,依契約規定全部
債務視為到期。債務人尚欠債權人貸款餘額35,831元整,及
前述違約金迄未清償,依約債務人自應負全數清償之責。以
上所述均有契約書影本可證(見證一)。(三)如 鈞院認應查
債務人之戶籍資料,懇請逕依職權由戶役政資訊系統查詢
,倘若 鈞院債權人有補正之必要,再請函文通知,俾利
債權人及時陳報。(四)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
,而請求之標的有附呈之契約書影本可證(如奉 鈞院通知
,當即送呈原本核對)。為此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
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債務發支付命令
實為德便。【帳分號: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8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吳銀漢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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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