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1年度司促字第454號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債 務 人 莊義軒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參萬伍仟捌佰參拾壹元 ,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七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計付違 約金,逾期第一期當期收取捌佰元,逾期第二期當期收取壹 仟元,逾期第三期(含)以上每期收取壹仟貳佰元,每次違約 連續收取期數以三期為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 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莊義軒向債權人借款82,700元整,約定借款期限 30個月,以每壹個月為一期,按月攤還本金2,757元;若有 逾期時,自應給付日之次日起按月計付違約金,逾期第一期 當期收取800元,逾期第二期當期收取1,000元,逾期第三期 (含)以上每期收取1,200元,每次違約連續收取期數以三期 為限。依契約約定倘債務人不按月攤還本金,債權人得不經 催告逕行終止本契約,追償全部本金及違約金。(二)今查債 務人屆期不為清償,迭經債權人催討無效,依契約規定全部 債務視為到期。債務人尚欠債權人貸款餘額35,831元整,及 前述違約金迄未清償,依約債務人自應負全數清償之責。以 上所述均有契約書影本可證(見證一)。(三)如 鈞院認應查 閱債務人之戶籍資料,懇請逕依職權由戶役政資訊系統查詢 ,倘若 鈞院認債權人有補正之必要,再請函文通知,俾利 債權人及時陳報。(四)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 ,而請求之標的有附呈之契約書影本可證(如奉 鈞院通知 ,當即送呈原本核對)。為此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 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 實為德便。【帳分號: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8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吳銀漢 ◎附註: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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