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1年度,440號
ILDV,111,司促,440,20220127,1

1/1頁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440號
債 權 人 固德資產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吳貴妹


債 務 人 葉秀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壹拾萬零貳佰叁拾陸
元,及其中叁萬叁仟零柒元部分,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十二月
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
償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
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7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周聰慶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

1/1頁


參考資料
固德資產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